发布时间:2011-01-21 作者:博建市场部
【缘起】日前,上海某报发表了《沪土地出让惊现“期满出让人无偿收回”》一文,文章称:“记者在2011年上海土地交易市场首拍中发现,在土地‘预申请须知’中,出现了出让期满后‘出让人收回并补偿相应残余价值’甚至‘出让人无偿收回’的规定,而且收回的范畴包括‘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那么是否如此呢?记者调查研究发现,实际上并非如此。
【释疑】所谓的“相关规定”是全国规定而不是上海地方法规,“无偿收回”的土地要满足几个条件,住宅用地不用申请“自动”续期,但“自动续期”后要不要再交钱,是否受“公共利益”制约未明确。
2008年4月29日,国土资源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发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示范文本。该示范文本中第五章为“期限届满”,其中第二十五条到第二十七条和上海版《出让合同》的第二十七到第二十九条完全吻合。也就是说,根据国家规定,从2008年开始,所有地方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都必须有这三个条款。该三个条款通俗解释为:1.非住宅用地应当在期限届满前一年向政府提出续期申请,住宅用地既然“自动续期”就没有“申请批准”的问题。如果续期申请无伤“社会公共利益需要”,则政府必须批准续期,但批准后要再交一次土地出让金。2.如果非住宅用地期限届满前一年没有提出续期申请,则到期后政府无偿收回。3.如果非住宅用地申请续期因“公共利益”未获批准的,政府收回土地并给予补偿,如果有约在先不补偿的则无偿收回。
由此可见,“无偿收回”的情况必须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一、非住宅用地,二、用地期限届满前一年未提出续期申请,或者申请未获批准且事先约定不补偿。
【点评】解释清楚了所谓“无偿收回”的问题,随之而来的还有其他未解的难题。住宅用地是可以自动续期,但是还要不要收土地出让金,则仍是老生常谈,无解。其次,事关“公共利益”而收回的土地,自动续期的房子会否也受到这个问题的制约。这些没有解释清楚的疑问,也正是老百姓和购房人最关心的地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