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1-04-25 作者:博建行政
规定所称明码标价,是指商品房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房时按照本规定的要求公开标示商品房价格、相关收费以及影响商品房价格的其他因素。已取得预售许可和销售现房的房地产经营者,要在公开房源时,按照本规定实行明码标价。
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实行一套一标。商品房经营者应当对每套商品房进行明码标价。按照建筑面积或者套内建筑面积计价的,还应当标示建筑面积单价或者套内建筑面积单价。对取得预售许可或者办理现房销售备案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商品房经营者要在规定时间内一次性公开全部销售房源。
已销售的房源,商品房经营者应明确标示。如同时标示价格的,应标示所有已销售房源实际成交价格。商品房经营者不得在标价外加价销售商品房,不得收取任何未标明的费用。不得使用虚假或不规范的价格标示误导购房者,不得利用虚假或使人误解的标价方式进行价格欺诈。
商品房销售应当公示以下收费:(一)商品房交易及产权转移等代收代办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二)商品房销售时选聘了物业管理企业的,商品房经营者应当同时公示前期物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及收费依据、收费标准。(三)商品房所在地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