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个人出租房屋税本月起开征

发布时间:2011-06-10     作者:博建行政

   今后,如果你的个人房屋出租,应申报缴纳个人出租房屋税收;作为承租人,你在支付租赁费用时,可向出租人索取发票。在昨日召开的长沙市创新社会管理建设文明城市第三次推进会上,长沙市地方税务局印发《长沙市个人出租房屋税收征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从6月1日起执行。


   按照该《办法》,房屋出租人应在出租日起30日内申报登记。申报登记后发生变更租金或终止租赁的,也应在30日内到地税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办法》规定,未按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出租人取得租金收入应当向承租人开具《湖南省长沙市租赁业统一发票》或到房屋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开具统一发票。承租人支付租赁费用时,应及时向出租人索取有效发票,如对方不提供,承租人应及时报告地税机关。


   为减轻困难群众税收负担,根据相关政策,对出租唯一私有住宅、并以房租收入维持生计、纳税确有困难的孤寡老人、残疾人、烈属、下岗职工、低保户等特殊业主,可给予减征或免征。


   计税方式


   月租金1000元以下(含1000元)的住宅和非住宅的综合征收率分别为4%和6%;


   月租金1000元以上的住宅和非住宅的综合征收率分别为6%和12%。


   计税公式


   个人出租房屋应征税额(未含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印花税)=租金收入×综合征收率。